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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拍賣抵押物(2026-06-05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6-05 案號:司拍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349號
聲  請  人  江明財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楊清林  

債  務  人  楊游碧鳳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,
    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
    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15年1月23日以附表所示
   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同)12,0
    00,000元之抵押權,依法登記在案。茲因債務人楊清林、楊
    游碧鳳對聲請人負債12,000,000元,已屆民國115年4月21日
    清償期而未為清償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他項
    權利證明書、不動產登記謄本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借款契
    約書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
    第8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  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表:
編 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    面  積 權  利  範  圍 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  號 平方公尺  1 臺中 潭子區 石牌段  860-5 104.49 1/2 

編    號 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 權利     範圍     樓 層 面 積 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1 1062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 人行道、停車空間、住宅、樓梯間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1層:  58.58 2層:  52.99 3層:  55.77 4層:  50.15 騎樓: 17.50 突出物:22.62 合計: 257.61  陽台:29.67 1/2  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