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3-1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8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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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30號
抗 告 人 林昱良
抗告人因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
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
內為之。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,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。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、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
442條第1項等規定自明。又上開規定為非訟事件程序準用,
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院就抗告人與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之裁定,業於民國115年2月23日送
達抗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其抗告期間於同年3月5日
屆滿,然抗告人遲至同年3月12日始行提起抗告,顯逾抗告
不變期間,其抗告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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