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4-1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5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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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13號
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仲凱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
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
:
(一)登記日期:⑴⑵民國111年12月26日。
(二)權利種類: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⑴新臺幣5,430,000元。
⑵新臺幣2,380,000元。
(四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⑴⑵民國141年12月22日
(五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⑴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
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所負之借款、
墊款、透支、貼現、消費借貸債務、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、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。⑵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
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所負之借
款、墊款、透支、貼現、消費借貸債務、票據、信用
卡消費款、侵權行為損害賠償、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
。
(六)清償日期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
(七)利息(率)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
(八)遲延利息(率)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
計算。
(九)違約金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
準計算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⑴⑵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
費用、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、抵押權人所墊
付抵押物之保險費。
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⑴⑵劉仲凱,1分之1。
嗣債務人劉仲凱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
4,520,000元⑵新臺幣1,980,000元,借款期限均至民國141年
12月27日止,並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,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
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債務人迭
經催討迄未清償,上開借款迄今共尚欠本金新臺幣6,133,69
2元及其利息、違約金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為
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
、貸款契約書、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、郵局存證信函及回執
、帳務明細資料暨利率變動表等影本為證,且已據本院發函
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
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
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
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
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屯 建和 853 1,658 10000分之225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32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:住家用 主要建材: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:10層 三層:92.01 夾層:25.61 合計:117.62 陽台:10.67 花台:5.96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3樓 共有部分: 臺中北屯區建和段569建號,面積1,835.29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10000分之37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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