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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6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9729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夏美雲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
   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
   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
    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
    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,惟無法查知債務
    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故請求本院調查
    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、郵局存款帳戶再予執行,顯見
    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。惟
    債務人現設籍於戶政事務所,於國內住居所不明,國內最後
    之住所在高雄市苓雅區,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
    資料、戶籍遷徙紀錄資料在卷可稽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規定,應以其在國內最後之住
    所視為其住所,是本件應屬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
   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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