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0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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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9082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楊敏華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苓安即廖安成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廖苓安即廖
安成之郵局、保險資料後執行,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,應
由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因債務人廖苓安即廖安成之
戶籍現設於金門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
,應認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。復經本院查
詢債務人廖苓安即廖安成之遷徙紀錄,其最後之住所設於福
建省金門縣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
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
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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