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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0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9082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楊敏華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苓安即廖安成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   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   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   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  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廖苓安即廖
    安成之郵局、保險資料後執行,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,應
    由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因債務人廖苓安即廖安成之
    戶籍現設於金門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
    ,應認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。復經本院查
    詢債務人廖苓安即廖安成之遷徙紀錄,其最後之住所設於福
    建省金門縣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
    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
    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 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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