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2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1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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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8595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代 理 人 陳奕均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清正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
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
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
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即
無當事人能力,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其
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1月8日聲請對債務人林清正為強
制執行,惟債務人業已於114年11月5日死亡,有其個人戶籍
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。是債務人既已死亡,本件債權人猶
以之為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,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(權利能
力)之人聲請執行,且此情形無從補正,其強制執行之聲請
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
第95條、第78條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鳴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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