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8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7784號
債  權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洪翊瑄 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茂勛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
 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
 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
  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
  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 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、郵局存款、人壽保險投
    保等資料,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;另債權
    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財團法人台灣關愛基金會之執行
    業務所得債權,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
    在臺北市文山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
    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
   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
    文。    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8  日
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黃偉哲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