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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6-01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5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7638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

                   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000號0樓                  
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蕭勝隆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   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
   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強制執行法第
    7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   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,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查調
    債務人勞保、健保、郵局開戶資料,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
   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
    地之法院管轄。債權人並未釋明債務人住、居所所在地於本
    院轄區,而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在嘉義縣,此有戶役政資訊網
    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,可推定其住所於嘉義縣,本件應由臺
    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
    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1  月 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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