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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給付票款(2026-03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TCDV 2026-03-20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46468號
債  權  人 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簡政    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桂雁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行
  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如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,
  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。又強制執行之全部
  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
 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
  ,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。
二、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
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,債權人既已指明
    欲執行債務人財產,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而得由債務人
    住、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,又上開第三人所在地係在
    臺北市大安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前揭說明,自應由臺灣臺
    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
    ,顯係違誤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陳美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