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6-01-0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5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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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224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0 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毅青等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
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
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
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毅青強制執行,惟無法查
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故請求本
院調查債務人之勞工、健康保險投保資料、郵局存款帳戶再
予執行,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
係屬不明。又債務人住所地係在南投縣,有卷附之個人戶籍
資料查詢結果可稽,依首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
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
,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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