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1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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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9960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陳柏延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浚泰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巫浚銘、
林郁軒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浚泰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於
民國115年3月2日府授經登字第1150711518號函准解散,進
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檢附其『解散前』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
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
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
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
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
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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