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1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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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8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黃永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0,40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黃永銘於民國113年02
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22日
起至民國120年0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分之7.0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
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
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06日止累計402,401元正未給
付,其中397,858元為本金;4,543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黃永銘於
民國113年0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61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
3年05月21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按年利率百分之7.0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
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06日止累計515,6
97元正未給付,其中508,019元為本金;7,378元為利息;30
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
務人黃永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
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
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8日止累計62,304元正未給付,其
中62,252元為消費款;52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
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
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
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
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
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98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7858元 黃永銘 自民國115年0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0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08019元 黃永銘 自民國115年0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0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2252元 黃永銘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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