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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752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債  務  人  徐蒼威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989,274元,及如附表所示
 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相對人徐蒼威於民國111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
    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
    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    國11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3月10日止未受償
    之利息45611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
   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
    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
    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
    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
    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
    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徐蒼威於民國105年03月31日
   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
    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
    暨自民國11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3月10日止
   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2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
   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
    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
   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
    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
    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
    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
    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
    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
    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
    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
    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
    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
    00元。
 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    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
    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9752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徐蒼威 自民國115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990% 002 新臺幣99741元 徐蒼威 自民國115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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