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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732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債  務  人  周禮國  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,36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周禮國於民國107年03月2
    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
    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
    息,暨自民國109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08月21
   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23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00元。已
   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
    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
    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
    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
    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
    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
    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
    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
    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
    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
    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
    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
    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
    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
    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
    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    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黃鈴育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9732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3226元 周禮國 自民國109年0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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