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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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6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温沛晴
債 務 人 黃碧玉
林成森
一、㈠債務人黃碧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,236,706元,及自
民國1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44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如對債務人黃碧玉之財產
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林成森負清償責任。
㈡債務人黃碧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,000,000元,及自
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49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如對債務人黃碧玉之財產
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林成森負清償責任。
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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