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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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54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馬政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7,869元,及自民國114年12
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8.03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
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
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
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3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,
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.0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
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
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
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
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77,869元
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
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
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
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二)茲債
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
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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