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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9342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玉惠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
    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
    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
   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玉惠發支付命令,經查,債務人
    現籍設北屯區戶政事務所,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
   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,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依首開
    法條規定,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士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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