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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00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馬淑貞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0,86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  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3月
        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03%
        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        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
        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
        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       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7,687元及
       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
        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
        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
        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
        明。
    (二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4月
        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
        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
       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
 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
        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
       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11,152元及
       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
        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
        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
        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
        明。
    (三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6月
        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13%
        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        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
        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
        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       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1,237元及
       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
        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
        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
        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
        明。
    (四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6月
        2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13
        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        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
      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
        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       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0,785元
       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
        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
        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
        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
        陳明。
    (五)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
    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 鈞院迅賜對債務
        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    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900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7687元 馬淑貞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03% 002 新臺幣 111152元 馬淑貞 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3 新臺幣 61237元 馬淑貞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13% 004 新臺幣 60785元 馬淑貞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13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7687元 馬淑貞 暨自民國114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 111152元 馬淑貞 暨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3 新臺幣 61237元 馬淑貞 暨自民國114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4 新臺幣 60785元 馬淑貞 暨自民國114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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