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0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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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873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賴信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3,40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45%
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
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9,16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償付。
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33%
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
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98,13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
未償付。
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.83%
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
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64,28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
未償付。
㈣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03
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
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
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1,81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
未償付。
㈤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
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873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161元 賴信璋 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45% 002 新臺幣298135元 賴信璋 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33% 003 新臺幣164285元 賴信璋 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.83% 004 新臺幣81819元 賴信璋 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0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161元 賴信璋 暨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298135元 賴信璋 暨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3 新臺幣164285元 賴信璋 暨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4 新臺幣81819元 賴信璋 暨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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