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0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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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872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羅晴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,362元,及其中新臺幣38,8
83元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3年5月21日開始與債權人
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
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
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
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
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。㈡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月27日止,帳款尚
餘39,362元,及其中本金38,883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
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
感德便!㈢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
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
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
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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