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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0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817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債  務  人  謝丞豐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5,29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緣相對人謝丞豐於民國111年08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
        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
        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
        及利息,暨自民國112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3
        年01月19日止未受償之利息6007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
        11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
       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
        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
        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
        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
        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
        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    (二)緣相對人謝丞豐於民國111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
        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       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        國112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3年04月19日止未
        受償之循環利息3916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
       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
        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
        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
       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
        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
        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㈠
        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
        00元計算);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
        定分期費率);㈢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
        卡申請書;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
        計算;㈤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㈥調閱帳單手
        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
        0元;㈦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
        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        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
        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81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4051元 謝丞豐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3年0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990% 002 新臺幣50218元 謝丞豐Z000000000CD 自民國113年04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7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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