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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2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7846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債  務  人  王家弘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9,16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王家弘於民國112年10月3
    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
    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
    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
    115年02月05日止未受償之利息4842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
    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
    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
    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
    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
    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
    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
    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王家弘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向債權
    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
    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    國11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3月05日止未受償
    之循環利息574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5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
   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
   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
   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
   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
    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
   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
    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
    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
    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
    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
    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
    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
    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
    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
    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
    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7846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691元 王家弘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2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980% 002 新臺幣67187元 王家弘Z000000000CD 自民國115年03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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