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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7845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債  務  人  劉茂奇  



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所為之支付
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第一項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
375,557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500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5
,55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
元」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
   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
    有明文,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
    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黃鈴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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