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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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7696號
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穎之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
省略);如為外籍人士,請提出債務人之居留證或護照影
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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