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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7696號
債  權  人 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宣昶有  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穎之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  聲請:
 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 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
      省略);如為外籍人士,請提出債務人之居留證或護照影
      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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