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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2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7461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陳靜  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,070元,及其中本金新臺幣
    42,695元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
    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   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114年3月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
        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
        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
        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
        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
        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
        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
        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
        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
        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5年2月28日止
        ,帳款尚餘新臺幣46,070元,及其中本金42,695元未按
        期繳付。
    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28日止,帳款尚餘46,070元及
        其中本金42,69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
        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
        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
        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    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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