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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6673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冠廷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673號支付命令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
3日所為之裁定,應予撤銷。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   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    。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第
   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冠廷發支付命令,經查,本件
    債務人劉冠廷於民國113年6月26日為遷出國外登記,此有債
    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依上開法條規定,該
   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另本院115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,於裁定前債務人即已為遷
    出國外登記,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
    ,然原裁定已具有裁定之形式,原裁定應予撤銷。  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川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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