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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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6673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冠廷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673號支付命令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
3日所為之裁定,應予撤銷。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第
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冠廷發支付命令,經查,本件
債務人劉冠廷於民國113年6月26日為遷出國外登記,此有債
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依上開法條規定,該
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另本院115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,於裁定前債務人即已為遷
出國外登記,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
,然原裁定已具有裁定之形式,原裁定應予撤銷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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