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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6402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予彤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
    條定有明文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
    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再者,支付命令
    之聲請,不合於第509條、第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
   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予彤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已將
    戶籍遷入臺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
    卷可稽,依上所陳,債務人江予彤現設籍戶政,相關文書、
    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,此與首揭條文未合,因之,本件聲
    請於法顯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世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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