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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08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6-08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6117號
債  權  人  蘇婕涵  
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哲睿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
    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
    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
    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115年4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㈠確認債務人為「梁哲瑞」抑或「梁哲睿」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㈡提出匯款之債務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釋明截圖Line對話對象為債務人之釋明。」,該裁定於115年5月11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,於同年5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,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    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汎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