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01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周翊寧即周紜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6,274元,及其中本金新臺
幣123,059元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6.7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、112年8月2日開始與債
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
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
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
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
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
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
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
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
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
115年2月22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126,274元,及其中
本金123,059元未按期繳付。
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22日止,帳款尚餘126,274元
及其中本金123,05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
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
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
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