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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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81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林立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3,818元,及其中新臺幣380
,493元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0.
7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林立样於民國(以下同)109年9月4日、112年1月
5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
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
負全部給付責任,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
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
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
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
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
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
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15%)計算之利息。(參
信用卡申請書)。截至民國115年2月28日止帳款尚餘新臺
幣(以下同)393,818元,及其中本金380,493元未按期繳
付。
㈡查債務人等至民國115年2月28日止,帳款尚餘393,818元及
其中本金380,49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
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
狀請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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