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0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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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578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施懷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旺實業有限公司、王國基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承旺實業有限公司業於114年
12月30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83299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
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
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
議事錄,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
省略),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
參辦,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
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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