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0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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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534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吳成法
債 務 人 銳炫資源回收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林傳中
債 務 人 林裕華
陳雅雯
一、㈠債務人銳炫資源回收有限公司、林傳中、林裕華、陳雅雯
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48,566元,及其中新臺幣①1
83,491元②465,075元自民國①114年10月20日②114年9月
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①3.505②2.295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①114年11月21日②114年10月29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
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銳炫資源回收有限公司、林傳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
償新臺幣168,874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5.9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0月2
4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10,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
違約金。
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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