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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5534號
債  權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吳成法  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銳炫資源回收有限公司、林傳中、林裕
華、陳雅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  聲請:
    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銳炫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業已廢止
    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
    檢附其『廢止前』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
    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
    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
    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
    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
    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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