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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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5534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吳成法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銳炫資源回收有限公司、林傳中、林裕
華、陳雅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銳炫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業已廢止
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
檢附其『廢止前』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
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
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
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
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
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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