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0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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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0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田孟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,88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
113年4月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
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
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
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
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
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
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
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
114年12月23日止,帳款尚餘55,889元,及其中本金55,216
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
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
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(三)另按債務人與債權
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
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
予陳明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50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784元 田孟湘 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 002 新臺幣15432元 田孟湘 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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