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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4456號
債  權  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黃明舜  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韋呈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
   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裁
    定命於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2月24日送達於
    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
    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    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柔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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