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2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溫秝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7,69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溫秝萱於民國113年04
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54,129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12日
起至民國120年04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分之14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4日止累計492,781元正未
給付,其中478,102元為本金;14,079元為利息;600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溫秝
萱於民國113年0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20,000元,約定自民
國113年04月12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
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
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
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
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4日止累
計284,918元正未給付,其中276,088元為本金;8,130元為
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
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
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
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32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8102元 溫秝萱 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6088元 溫秝萱 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