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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975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李明憲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8,37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3月14
      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.03%計
      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     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
      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
      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5,324元及相關之利息
      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
     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
      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
     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   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7月29
      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
     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    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     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      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8,58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
      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
      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
      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
     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   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1月2
      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
     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    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     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      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4,45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
      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
      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
      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
     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    ㈣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
     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
      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    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975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5324元 李明憲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03% 002 新臺幣 88588元 李明憲 自民國114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3 新臺幣 74459元 李明憲 自民國114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5324元 李明憲 暨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 88588元 李明憲 暨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3 新臺幣 74459元 李明憲 暨自民國114年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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