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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1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6-11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6176號
債  權 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債  務  人  孔佩潔  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,043元,及自民國114年08
    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  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    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孔佩潔於民國111年05月1
    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
    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
    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,
    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
    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
    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 鈞院鑒核,迅對
   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
    ,實感德便。
   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黃鈴育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