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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1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6-1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6141號
債  權  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


債  務  人  陳淨淳  

            陳志榮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67,003元,及如附表所
    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
 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緣債務人陳淨淳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陳
    志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7筆,合計借款
    本金新臺幣502,526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
   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。
    (二)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
   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
    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
    息日起,照應還金額,逾6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
    百分之10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6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
   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。
    (三)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    即視為全部到期。
    (四)詎債務人陳淨淳自民國115年02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
    務,迄今尚欠本金467,00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、違
    約金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,債務人陳志榮為連
    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  (五)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
    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
   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茲為求清償之簡便,以免判
   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請求
   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。
    釋明文件: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就學貸款利率資料
    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6141號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67003元   陳志榮   陳淨淳 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6月8日(含)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 467003元   陳志榮   陳淨淳 自民國115年6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 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67003元   陳志榮   陳淨淳 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