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TCDV
2026-06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981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債 務 人 廖宥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,35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廖宥妍於民國110年02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
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
款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
日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
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,延滯
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三個月(
含)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,延滯連續三個月
以上(含)者,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,以三個月為上限。債務
人給付22,358元 (含本金18,588元、利息3,770元)及其中(1
)7,868元部份自115年04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.66%
計算之利息;(2)9,604元部份自115年04月07日起至清償日
止按年息12.84%計算之利息;(3)1,116元部份自115年04月0
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
㈡相對人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懇請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等
發支付命令,以保聲請人權益。
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)自民
國(下同)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合併,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,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兆豐銀行),一切權利義務由
兆豐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5981號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868元 廖宥妍 民國115年4月7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.66 002 新臺幣 9604元 廖宥妍 民國115年4月7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.84 003 新臺幣 1116元 廖宥妍 民國115年4月7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868元 廖宥妍 民國115年4月7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002 新臺幣 9604元 廖宥妍 民國115年4月7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003 新臺幣 1116元 廖宥妍 民國115年4月7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