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T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981號
債  權  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


債  務  人  廖宥妍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,35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   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債務人廖宥妍於民國110年02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
    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
    款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
    日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
    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,延滯
   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三個月(
    含)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,延滯連續三個月
    以上(含)者,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,以三個月為上限。債務
    人給付22,358元 (含本金18,588元、利息3,770元)及其中(1
    )7,868元部份自115年04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.66%
    計算之利息;(2)9,604元部份自115年04月07日起至清償日
    止按年息12.84%計算之利息;(3)1,116元部份自115年04月0
   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
   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懇請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等
    發支付命令,以保聲請人權益。
   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)自民
    國(下同)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
    司合併,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,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
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兆豐銀行),一切權利義務由
    兆豐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5981號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868元   廖宥妍 民國115年4月7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.66 002 新臺幣 9604元   廖宥妍 民國115年4月7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.84 003 新臺幣 1116元   廖宥妍 民國115年4月7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868元   廖宥妍 民國115年4月7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002 新臺幣 9604元   廖宥妍 民國115年4月7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003 新臺幣 1116元   廖宥妍 民國115年4月7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