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09)
其他/待認定
TCDV
2026-06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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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85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張驄鏻
債 務 人 張瑜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6,648元,及自民國115
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775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
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 緣債務人張驄鏻前就讀朝
陽科技大學時,邀債務人張瑜晏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
借就學貸款五筆,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208,488元
整,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
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(二
)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就延
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
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照應還金額,於
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
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付違約金。(三)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或攤還本金時,視為全部到期。(四)詎債務人張驄鏻自11
5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,迄今尚欠106,468元及應計
之利息、違約金,另債務人張瑜晏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
連帶清償責任。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、戶籍謄本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