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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09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6-0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856號
債  權  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


債  務  人  張驄鏻  


債  務  人  張瑜晏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6,648元,及自民國115
    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775計算之利息,
    暨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  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   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
    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
 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	緣債務人張驄鏻前就讀朝
    陽科技大學時,邀債務人張瑜晏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
    借就學貸款五筆,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208,488元
    整,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
    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(二
    )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就延
    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
   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照應還金額,於
    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
    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  付違約金。(三)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    或攤還本金時,視為全部到期。(四)詎債務人張驄鏻自11
    5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,迄今尚欠106,468元及應計
    之利息、違約金,另債務人張瑜晏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
    連帶清償責任。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
    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、戶籍謄本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黃鈴育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