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6-08)
其他/待認定
TCDV
2026-06-08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693號
債 權 人 蘇聖峰
債 務 人 謝豪鴻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,000,000元,及自民國112
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
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又聲請人表明本件請求與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2027號本票
准予強制執行裁定所示之本票債權為同一債權,因契約利息
相異及為保全時效,再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。茲因本票裁定
僅有執行力,並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,本件聲請無違一事不
再理,並有權利保護之必要,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