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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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宋桂琴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又
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第1
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準此,債務人既設戶籍為其住
所,債權人對之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時,應以該住所之住
所地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
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6號研討結果參照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宋桂琴係設籍於金門縣,此有本院依職權
查詢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債務人雖因受徒刑之宣告
,移送臺中女子監獄執行,然入監服刑係因國家刑事司法權
行使剝奪人身自由之自由刑之結果,而非相對人主觀自由意
願設定住、居所,是以不論就主觀意思或客觀事實觀察,均
難認其有久住於臺中女子監獄之意思。故依前開說明,仍應
以債務人宋桂琴設籍之金門縣為其住所,並以福建金門地方
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,非屬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
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
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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