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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339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林大偉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,97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3年5月2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
   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
    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
   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
    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
    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
    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
    )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
    率百分之15)。
   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8日止,帳款尚餘73,976元,及
    其中本金73,336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
    關證物,狀請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
    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   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
   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
    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
    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339號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9730元   林大偉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 002 新臺幣 23606元   林大偉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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