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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5-06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5-06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2326號
債  權  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


債  務  人  王智傭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,42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債務人王智傭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
    信用卡消費(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,故
    同屬一債務),自結帳日115年4月22日止,尚積欠如下消費
    款: (一)消費本金:19,963元整(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)
    。(二)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
    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
    之十五。利息計算:1,234元整 (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)。(
    三)逾期費用:1,200元整(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)。(四)雜
    項費用(即手續費用):28元整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
    第1、第2項,持卡人未依約繳款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
    務視為到期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
    未果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
    定,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因債權人
   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
   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鈞院囑託
   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
    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
    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
    便,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
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併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ㄧ、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。二、約定條款乙紙。
          三、帳務資料。四、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。
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5     月    6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1232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963元 王智傭  自民國115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