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5-06)
其他/待認定
TCDV
2026-05-06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2251號
債 權 人 張家賓
債 務 人 黃睿駿即黃駿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,000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
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(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
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,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債
權人提出債務人於114年12月11日書立借款5萬元之借據影本
上記載「借款人黃駿哲必須要於115年3月1日前,以現金方
式一次將新台幣5萬借款全部還清」,依前開法條規定,則
債務人於115年3月2日起始負遲延責任,債權人請求債務人
給付清償日前之利息部分,自屬無據,應予駁回)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四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,000元。
五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