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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81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林礽煌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0,05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  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
    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,000元,借
    款利率依年利率8.39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
   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   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
    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    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64,108元
   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
    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
   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
    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二)緣債務
    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0月7日向債權
    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.03%計算,債務人
   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
    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
    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   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
    債權人借款233,69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
    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
    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
    併予陳明。(三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
    國112年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
    率15.25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
    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
    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
    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
    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68,076元及相關之利息
    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
   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
    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
   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四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
    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
    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.9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
    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
   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
    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
    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4,17
    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
    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
    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
    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 (五)
    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 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
    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18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4108元 林礽煌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39% 002 新臺幣233698元 林礽煌 自民國114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03% 003 新臺幣168076元 林礽煌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25% 004 新臺幣84173元 林礽煌 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93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4108元 林礽煌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233698元 林礽煌 暨自民國114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3 新臺幣168076元 林礽煌 暨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4 新臺幣84173元 林礽煌 暨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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