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2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154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吳永芳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7,53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吳永芳於民國92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
    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,000元 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請
   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92年05
    月15日起至民國94年05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    率百分之14.25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
    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
    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
   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   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    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7日止累計182,512元正
    未給付,其中45,845元為本金;136,583元為利息;84元為
   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    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  (二)債務人吳永芳於民國92年06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70,000
    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 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請
   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92年06
    月26日起至民國94年06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    率百分之15.00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
    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
    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
   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   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    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7日止累計295,020元正
    未給付,其中66,007元為本金;229,013元為利息;0元為依
   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    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  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    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    釋明文件:現金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1154號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5845元   吳永芳 自民國115年4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25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66007元   吳永芳 自民國115年4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