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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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101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林言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3,97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林言繹於民國113年09月0
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
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
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
115年03月16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311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
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
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
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
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
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
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林言繹
於民國114年02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
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
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5年3月起各
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3月25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70。遲延
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
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
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
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
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
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緣相對人林言繹於民國113年03月0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1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3月25日止未受
償之利息2470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
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
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
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
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
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
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
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
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
債權,至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1110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4191元 林言繹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000% 002 新臺幣52479元 林言繹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160% 003 新臺幣113355元 林言繹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00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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