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CDV 支付命令(2026-04-24)
其他/待認定
TCDV
2026-04-24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041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林首旗
債 務 人 曾淑鑾
曾淑嬌
一、債務人曾淑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3,674元,及自民國1
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1.41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)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
0元。如對債務人曾淑鑾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
人曾淑嬌負清償債務之責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